对于被承认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准的驾驶证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的驾驶证(以下称为“外国驾驶证”),只要附上日语译文,就可以在登陆或回到日本(以下称为“登陆”)后的1年间持证驾驶机动车等。可以驾驶的期限为自登陆日本的当天算起1年,并且还要在该外国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内。
 但住民基本台账(类似“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人士(日籍、中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等)若在得以确认出境或得到再入境许可出境后不到3个月又再次登陆日本,那么其此次登陆日本的日期不能当作开始计算其可以驾驶的期限的首日(即所谓的“3个月规定”),因此不可以在日本驾驶。
被承认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准的驾驶证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截至2018年9月28日止):
・爱沙尼亚共和国 
・瑞士联邦 
・法兰西共和国
・比利时王国
・摩纳哥公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台湾
  (以上7个国家与地区)                                 

日语译文
 需要是签发国等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或日本自动车联盟(JAF)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