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等(一般场所)拾到遗失物时

拾到遗失物的人(捡到物品的人)必须立即将拾到物品还给失主(丢失物品的人)或交给警察署、警亭或派出所。

自拾得之日起7日内若未交出,则失去接受酬金的权利,并且也将失去因未查明失主而该拥有的获得所拾物品的权利。

收到遗失物的警察署在查到失主时,会将该物品还给失主。

3个月后仍查不到失主时,拾到遗失物的人即拥有领取该物品的权利。能够领取该物品的期限为上述可领取日起两个月以内。届时请携带送交该物品时收下的“拾得物件预书”(保管拾到物品证明)。

另一方面,当拾到遗失物的人将物品直接还给失主等,或交给警察署后查到失主并安然将该物品还给失主时,拾到遗失物的人即拥有接受失主等酬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