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场所(车站内、百货商店内等)拾到遗失物时

拾到遗失物的人必须立即将拾到物品交给站务员等(设施的管理者)。

拾到遗失物的人若未在24小时之内将该物品交给站务员等,则失去接受酬金的权利,并且也将失去因未查明失主而该拥有的获得所拾物品的权利。

收到遗失物的站务员等会将该物品交给设施的管理者。

若查到失主等,会将物品还给失主等;若查不到失主,则在7日内将该物品交给警察署。

查不到失主时的处理方法与在一般场所拾到时相同

另一方面,当站务员等将拾到的物品直接还给失主等,或交给警察署后查到失主并安然将该物品还给失主时,设施管理者及实际拾到遗失物的人即拥有接受失主酬金的权利。